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178号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路华澳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贾国龙,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宁,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记大草原烤羊腿店,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东城怡景11#楼-4#门市。
经营者:刘海军,男,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记大草原烤羊腿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