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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经济开发区美代日用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4106号
案件名称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经济开发区美代日用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美代日用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4106号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二区218、21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荣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开发区美代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南兴渠后街。

经营者:代秋菊,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慕公司)与被告经济开发区美代日用百货店(以下简称美代日用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采用公告方式向美代日用百货店送达相关诉讼材料。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爱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美代日用百货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美代日用百货店立即停止侵害第6445131号和第12312396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权商品页面;

3.被告美代日用百货店承担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

4.被告美代日用百货店承担原告合理维权费用三千四百元;

5.被告美代日用百货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鉴于涉案侵权链接已经删除,原告自愿放弃诉请1、2,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爱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加工内衣;

销售内衣、服装、服饰等。

原告所持有的“爱慕”品牌诞生于1993年。

二十多年来,该品牌一直秉承“爱”与“美”的品牌理念,融科技于时尚,追求融合东西方文化的美学设计,为都市女性提供精致、时尚、优雅的产品和体验,在广大女性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原告在北京、苏州拥有专业制造基地,可加工生产的服装产品,年生产能力达600万件。

爱慕在全国主要大中型商场开设了300多个形象专柜,销售业绩位居同行业前列。

于1998年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协助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起草了“文胸”、“塑裤”两项纺织行业标准,于1999年7月实施。

经过二十多年的辛苦经营与探索,爱慕以自己持续的努力和不断地付出,逐渐收获消费者、行业、社会、政府的认可,在营销、设计、技术、信息化、党建、公益等领域获得多顶荣誉。

本案主要涉及的侵权商标为原告所持有的第6445131号“爱慕”商标和第12312396号“AIMER”注册商标,其注册类别都为第25类。

近期,原告在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发现由被告一实际经营的店铺经营有关于“AIMER”、“爱慕”品牌服装的销售,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有显示“爱慕”品牌,随后原告进行了公证购买。

原告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到货品后进行了鉴定,确认其销售的“AIMER”、“爱慕”产品为假货。

淘宝网网站由被告淘宝公司实际经营,其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方,对其开设的淘宝网网站中销售的产品应当做到合理的管理与维护,其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美代日用百货店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即使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原告爱慕公司、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美代日用百货店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庭当事人进行质证。

原告爱慕公司、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状态 商标权利人:爱慕公司;

商标1:第6445131号“爱慕”;

注册类别:25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服装、内衣……核定使用期限:自2010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

商标2:第12312396号“”;

注册类别:25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服装、内衣……核定使用期限:自2014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27日。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风云贸易2222,注册经营者:美代日用百货店,取证时涉案店铺名称:爱慕专柜正品集团,目前店铺状态:无法查找到该店铺信息。

2、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名称:专柜正品爱慕内衣性感蕾丝薄款聚拢本命年红调整型收副乳文胸套装,链接ID:574985169091,2018年9月4日公证时显示商品售价216元、累计评论65条、月销102笔。

涉案商品已于2020年4月16日删除侵权链接。

3、购买的公证实物状态:女性内衣一套,水洗标上有“爱慕”、“”标识,吊牌上有“”标识。

三、其他事实 爱慕公司为维权支出购物费216元、公证费900元及律师费2500元。

本院认为,爱慕公司系第6445131号和第12312396号、第36415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案内衣的吊牌及水洗标等处标注的“”及“爱慕”字样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该些标识分别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被控侵权商品为内衣,属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爱慕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第6445131号和第123123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美代日用百货店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侵犯爱慕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美代日用百货店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商品名称中使用“爱慕”字样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美代日用百货店销售案涉商品及未经许可在商品名称中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均侵犯了爱慕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爱慕公司已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问题不再评述。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经济开发区美代日用百货店(经营者代秋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二、驳回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4元,由被告经济开发区美代日用百货店(经营者代秋菊)负担3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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