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7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恩光,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香港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E××××(5)。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文辉,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汪恩光因与被上诉人孙文辉、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恩光未在一审法院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恩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