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终5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蜀都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农副产品物流中心B区B768-2商铺。
经营者:柳丹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蜀都食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6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蜀都食品商行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蜀都食品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蜀都食品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计558元,由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蜀都食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