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5251号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
法定代表人:黄琦,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南方图文印务店,住所地铜山区江苏师范大学体育馆北侧。
经营者:邹洪文,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诉被告铜山区南方图文印务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