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53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渝中区欧乐家电器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4号第A-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UKWQB5T。
经营者:郑涛,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明,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渝中区欧乐家电器经营部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渝中区欧乐家电器经营部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渝中区欧乐家电器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渝中区欧乐家电器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渝中区欧乐家电器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