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291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卓爽百货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现代商贸城4栋3层02号。
经营者:胡海英。
第三人:汨罗市万兴佳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建设路友谊河东岸(友谊100项目2-3层)。
法定代表人:徐义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利,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卓爽百货商行、第三人汨罗市万兴佳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