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365号之一原告:德州福莱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航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德州辰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彬,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李彬,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德州福莱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辰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李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德州福莱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福莱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福莱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4元,减半收取计4647元,由原告德州福莱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德州福莱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