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6934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华彬超市,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龙港社区杨桥路211号。
经营者:严清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佰洋,四川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四川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华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店招、商品价签、促销广告、支付凭证等处使用含有“华联”字样的标识;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50万元;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万元。
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8月5日,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