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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刘楚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26795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刘楚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刘楚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2679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洁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楚如,女,汉族,1992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恒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楚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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