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5048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悦然,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典友,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胜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霸公司)与被告刘典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劲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悦然、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胜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刘典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劲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典友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第6535827号、第6786261号、第3382528号、第67862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淘宝公司下架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删除侵权链接,停止帮助侵权行为;
3、判令刘典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60000元(含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500元)。
庭审中,原告劲霸公司明确本案中仅主张第3382528号、第6786260号注册商标权利,并撤回第一项诉请中关于停止制造的诉请及第二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取得第3382528号、第6786260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近期,原告发现刘典友未经许可,在淘宝公司经营的taobao.com开设网店,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被告刘典友未答辩。
原告劲霸公司、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刘典友未举证,也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原告劲霸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三性原则,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劲霸公司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利状态 第3382528号“”商标:商标注册人:劲霸公司;
注册类别:第25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服装、鞋、袜、帽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4年8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后延展至2024年8月27日。
第6786260号“”商标:商标注册人:劲霸公司;
注册类别:第25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服装、裤子、大衣、制服、袜、帽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20年8月14日至2030年8月13日。
二、被控侵权事实 1、店铺1:淘宝店铺会员名为“精品男装专柜店168”,店铺名称为“高档品牌商务男装”,注册经营人是温江区熙雅迪日用品百货店,经营者是刘典友。
所涉商品链接为“劲霸男装2018正品商务休闲夹克男清仓中年爸爸春秋立领茄夹外套版”,商品售价238元,月销82,评价67。
目前链接已删除。
2、店铺2:淘宝店铺会员名“劲霸专柜直供店”,店铺名称为“商端精品男装”,注册经营人是成华区玉狐典友商贸部,经营者是刘典友。
所涉商品链接为“劲霸男装官方旗舰店夹克春秋商务休闲中年立领2018正品茄克衫外套”,商品售价258,月销50,评价37。
目前链接已删除。
3、被控侵权实物状态: 实物1:启封内有贴有百世快递面单的包裹1份,单号为71481105068207,内含男士夹克衫一件、购物袋一个。
其中,纸质包装袋、塑料包装袋、服装的吊牌上均有第6786260号商标标识;
合格证上注明品牌为劲霸。
实物2,启封内有贴有百世快递面单的包裹1份,单号为71481107068287,内含购物袋一个、男士夹克衫一件,其中,购物袋、塑料包装袋、吊牌上均有第6786260号商标标识;
合格证上注明品牌为劲霸。
三、其他事实 合理费用支出:购物费496元并进行四次公证及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劲霸公司系第3382528号、第678626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些商标状态稳定,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服装、包装袋、标签及吊牌等上面分别使用了与劲霸公司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且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装构成相同商品,劲霸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
刘典友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劲霸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劲霸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鉴于原告已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其责任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典友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第3382528号、第67862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
二、被告刘典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33元,被告刘典友负担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