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西线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月浦街道月浦居委大坪北侧5号。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楷涛,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砂东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蔡向鸿,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壁坚,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山河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路与普宁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时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思,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西线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广东山河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8)粤73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汕头市西线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汕头市西线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汕头市西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汕头市西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