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462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益瑞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新华街与红花路交汇处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培训楼十一楼,统一社会信代码91420115MA4KQCH051。
法定代表人:周五星,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熙街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23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61256390。
法定代表人:陈亚勤,职务不详。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武汉益瑞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熙街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