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599号陈恒友: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陈恒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
根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强制扣划到被执行人案款1221.31元,后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26日将案款18778.7元打入本案一案一账号。
现被执行人已将罚金全部履行完毕,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