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4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保罗骑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路17号4楼4160房。
法定代表人:毛建敏。
被告:云龙区毛建敏鞋店,经营场所徐州淮海食品城淮海鞋业批发市场A区14号。
经营者:毛建敏。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保罗骑士服饰有限公司、云龙区毛建敏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2020年8月15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