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84号 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工业园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144688X8。
法定代表人:谢新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尧、理书奇,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汉沃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227号合肥瑶海万达广场4幢写字楼2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202734C。
法定代表人:周花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汉沃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合肥汉沃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青岛乐博乐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