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即墨市客回首商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黄河一路与华山路交汇处的利客来超市。
经营者:吴盛。
被执行人:吴盛,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申请执行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客回首商店、吴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81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实际控制,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
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