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850号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尧,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莹香食品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翠澜社区新东街XXX号101。
经营者:郑晓莹,女,199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莹香食品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嘉骏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润青书 记 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