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辖终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美达轻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范雯烨,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博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蔡建华,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城北大街第四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林潮东。
原审被告:欣恒上品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吴霖峰,总经理。
上诉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渝0192民初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商标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