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9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林波,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林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