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282号原告:夏炳异,男,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建岱百货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沛县朱寨镇曹坑村67号。
经营者:魏立。
原告夏炳异与被告沛县建岱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夏炳异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夏炳异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炳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炳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