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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尧与永康市帅栋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程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167号
案件名称肖尧与永康市帅栋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程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尧;永康市帅栋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程氏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忆春硅胶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67号 原告:肖尧,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帅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功能分区浩胡路21号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程帅。

被告:永康市程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黄店村50号三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程帅。

被告:永康市忆春硅胶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三村柏青中路188号第2幢。

投资人:程帅。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红,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尧诉被告永康市帅栋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程氏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忆春硅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尧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肖尧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尧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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