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67号 原告:肖尧,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帅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功能分区浩胡路21号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程帅。
被告:永康市程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黄店村50号三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程帅。
被告:永康市忆春硅胶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三村柏青中路188号第2幢。
投资人:程帅。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红,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尧诉被告永康市帅栋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程氏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忆春硅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尧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肖尧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尧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