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5232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登州运盛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登州街道东关路165号14号。
经营者:许文宁。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市登州运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