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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繁昌县金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291民初2393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繁昌县金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繁昌县金花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2393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繁昌县金花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营者吴保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繁昌县金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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