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民初162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明丽,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明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贾明丽协商和解事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少收取50元(因原告于2020年8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海陆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赵 楠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赵悦书记员郭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