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初347号原告:严永强,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开发区依勒洁具批发部,经营场所:怀化市经济开发区河西建材市场1栋4号门面。
经营者:王海通。
原告严永强诉被告经济开发区依勒洁具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永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永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永强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黄红萍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法官助理刘洋书记员刘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