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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殷志强、娄底市娄星区速通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3民初151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殷志强、娄底市娄星区速通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殷志强;娄底市娄星区速通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民初15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志强,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娄底市娄星区速通通讯店,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新绿岛手机城138-148号专柜。

经营者:梁小琳。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志强、娄底市娄星区速通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李芳丽书记员刘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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