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6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亚丽,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亚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