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2知民初120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泰芒了饮品店,经营场所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大道97号赤壁国贸一层。
经营者:刘伟祥。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壁市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洪斌审判员 陈继高审判员 侯欣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鹏翔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