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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赤壁市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12知民初120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赤壁市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赤壁市泰芒了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2知民初120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泰芒了饮品店,经营场所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大道97号赤壁国贸一层。

经营者:刘伟祥。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壁市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洪斌审判员  陈继高审判员  侯欣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鹏翔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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