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某、李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刑初21号之一
案件名称刘某、李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某;李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刑初21号之一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刘某,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出生地天津市北辰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所在地同××),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刘淑云,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出生地天津市北辰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所在地同××),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艾青,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以(2020)津02刑初21号刑事裁定,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的被告人刘某、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