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刑初21号之一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刘某,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出生地天津市北辰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所在地同××),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刘淑云,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出生地天津市北辰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所在地同××),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艾青,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以(2020)津02刑初21号刑事裁定,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的被告人刘某、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