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4号 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秋实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曹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开荣,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开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市智慧星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