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153号 原告:谭华萍,女,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羊区食客炙景台烤肉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二路98号8栋附110、附111号。
法定代表人:宋张雷。
原告谭华萍与被告青羊区食客炙景台烤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谭华萍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华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羊区食客炙景台烤肉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华萍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计627.5元,由谭华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