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420号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墩路85号2幢210-220室。
法定代表人:韩树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大丰唐记鲜丰水果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幸福街88号1楼。
经营者:唐宗辉。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大丰唐记鲜丰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