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599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文辰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光华社区华龙新村7号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朱崇吾。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文辰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