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488号之一原告:天津火烈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马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盖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直。
原告天津火烈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盖娅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天津火烈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深圳市盖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天津火烈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盖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火烈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4.63元减半收取计6877.3元,由天津火烈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天津火烈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13754.63元,本院退回6877.33元);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火烈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