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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佳亿佳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居嘉洁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333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佳亿佳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居嘉洁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佳亿佳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居嘉洁五金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沙溪居嘉洁五金制品厂;孙银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333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佳亿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A区13幢13号。

法定代表人:王莲花。

被告:广州居嘉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路26号二楼E区(部位:2031) 法定代表人:孙培卿。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沙溪居嘉洁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沙溪上西林村西头前。

投资人:孙银华。

被告:孙银华,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佳亿佳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居嘉洁五金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沙溪居嘉洁五金制品厂、孙银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佳亿佳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居嘉洁五金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沙溪居嘉洁五金制品厂、孙银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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