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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牛区深一蓝杯业经营部、永康市深蓝金属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4973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牛区深一蓝杯业经营部、永康市深蓝金属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牛区深一蓝杯业经营部;永康市深蓝金属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973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深一蓝杯业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荷花金池市场一楼金池大道8号。

经营者:黄康宇。

被告:永康市深蓝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金村。

投资人:黄春来。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深一蓝杯业经营部、永康市深蓝金属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金牛区深一蓝杯业经营部、永康市深蓝金属制品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85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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