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138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
被告:上品一家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6号3楼。
法定代表人:王山泉。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被告:南京苏宁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三鸿路6号6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陈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品一家武汉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