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70号 原告: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344924701,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馆驿后2号(万新大厦)505室。
法定代表人:尉伟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友谊,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宇,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长兴恒绵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54766948H,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晓,浙江诚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恒绵塑业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向本院申请3个月的和解期限,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8月5日,原告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双方均同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