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县康乐王朝酒吧,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南路西侧。
被执行人:刘国春,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县康乐王朝酒吧、刘国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以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至2020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及其他费用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县康乐王朝酒吧、刘国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鸣志审判员 刘 发审判员 殷 焱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国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