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285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被告:祁东金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白鹤街道办砖冲社区22号。
法定代表人:陈粮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祁东金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请求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准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孙一中审 判 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闫江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