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7738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尚灿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MA527YX33U。
经营者:杜丽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尚灿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