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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合立康医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大白小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北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92知民初53号
案件名称武汉合立康医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大白小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北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合立康医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大白小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北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知民初53号 原告:武汉合立康医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长城园路8号海容基孵化园B栋7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江太,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武汉大白小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58号九龙生物产业基地生物医药产业园加速区A84-1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克勇,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北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2段3号院波普中心2号楼2212室。

法定代表人:杜丽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诗琪,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武汉合立康医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大白小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北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合立康医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合立康医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合立康医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武汉合立康医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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