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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玉林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422刑初125号
案件名称江玉林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玉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42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玉林,男,1991年12月16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普定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州省普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段梦文,系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子雄,系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刑诉[202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玉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江玉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玉林及其辩护人段梦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玉林为制造假茅台酒先后购买打包机、手动压盖机及假茅台酒的配件、包材等,并告知他人其能制造假茅台酒,2020年4月,邓某称有人要购买50件(共300瓶)茅台酒,并支付定金5000元后,同月10日,江玉林在其位于普定县马场镇杜家村岩脚组家中制造假茅台酒时被普定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江玉林已灌装、贴标装箱180瓶,已灌装、未贴标、未包装120瓶,已灌装、贴标、包装的茅台酒5瓶。

经鉴定,上述305瓶茅台酒均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总价值为45936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玉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价格认定结论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玉林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制造假茅台酒305瓶,总价值为459365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玉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贵州茅台酒305瓶及其他生产假酒的工具、包装材料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暂存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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