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7054号 原告: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404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86235985M。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纪平,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峰,男,199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与陈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