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790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代理人:刘小娇、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泮永兵,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泮永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7月13日向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缴费通知书,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