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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泮永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21民初790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泮永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泮永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790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代理人:刘小娇、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泮永兵,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泮永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7月13日向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缴费通知书,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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