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04号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303。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铂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未来花园21幢1605室。
法定代表人:林吓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铂希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2020年8月19日,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