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69号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乐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俐铭佳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浩。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俐铭佳玩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