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12805号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徐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夜夜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缪家脯。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夜夜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抒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安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