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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杰与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民终291号
案件名称赵艳杰与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艳杰;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艳杰,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猛,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沈煜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国,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辉,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艳杰因与被上诉人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赵艳杰以与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赵艳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艳杰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赵艳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朱佳平审 判 员  张 莹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法官助理  董尔慧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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